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进行宣判,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这是该庭首次对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的机动车一方亦承担赔偿的判决。
事故回顾:货车失控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碰撞
2010年9月21日,甘某驾驶桂D70小货车沿梧州市龙山路向新兴二路方向行驶过程中,因车辆制动失效车辆失控,在闪避前方车辆行人的过程中与对向车道内张某驾驶的桂DT0小轿车及行人潘某发生碰撞,造成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车辆桂D70小货车在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办理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桂DT0小轿车在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办理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伤者潘某诉至该院,要求货车司机甘某及保险公司等赔偿损失。
责任认定:货车驾驶人担全责
1、驾驶货车的甘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2、驾驶小轿车的张某及潘某无事故责任。
法庭审判
保险公司被判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认为其不是伤者的侵权人,与伤者潘某受伤也没有因果关系,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明确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只要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无论机动车有责或无责,保险公司都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双方在事故的责任分担。本案中,桂D70货车及桂DTO小轿车均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无责方车辆保险公司也要赔偿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判定谁应该赔偿的时候,可能很多人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自己明明是无责任方,可是自己为何还要承担一部分责任进行赔偿呢?
无责险是无责任方(当事人在事故中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或赔偿责任)从自己所投保的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强制承担保险赔偿的行为。也就是说,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只要是事故当事人之一,无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也必须按无责赔偿限额给财产受损人或者人身受伤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是社会将交通事故分担进行适当调整的一种机制,体现交强险强制保险的优越性,实现对受害者的保险补偿。
只要事故中有人受了伤,那么即使是无责任方也是要对伤者进行赔偿的,不过赔偿的部分无责方可要求责任方补偿,所以无责方是不用担心的,另外提醒大家交通事故增多会影响下一年投保险的,所以开车一定要注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