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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琼海曝光一蔬菜摊经营不合格水芹案

05-11 17:22 阅读 2731




一、基本案情

2026年2月9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海市监涉案移函字〔2026〕033号及附件相关材料),称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18日对位于琼海市嘉积镇北门农贸市场一楼H11、12号蔬菜摊的琼海嘉积王红岭蔬菜摊经营的水芹进行抽检。2026年 1月14日,经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QHS-S20260007):琼海嘉积王红岭蔬菜摊经营的水芹经抽样检验,辛硫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6年2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该批水芹是王红岭于2025年12月18日向琼海塔洋李志军货运服务部采购的,采购数量:8斤,采购单价:4元/斤,销售单价是5元/斤,货值金额40元,该批次水芹已全部销售完毕。琼海嘉积王红岭蔬菜摊能提供进货票据、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和联系方式等材料。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并主动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一)进货凭证(单据):清晰记录了购进水芹的日期、数量、单价、供货商姓名及联系方式。(二)供应商资质文件: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从合法渠道进货。(三)查验记录:当事人虽为小型经营户,未建立电子化的进销货系统,但保留了手写的进货清单,并能说明履行了基本的查验义务,如查看产品外观、询问货源等。(四)情况说明:当事人陈述其对水芹中含有辛硫磷的情况完全不知情,并无主观故意。在购进该产品时,已尽到了与其经营规模和能力相适应的查验义务。

二、处理结果

琼海嘉积王红岭蔬菜摊经营不合格水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但是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结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理由,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琼海嘉积王红岭蔬菜摊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案件解析

(一)严格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体现执法温度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已经尽到了进货查验的法定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或故意违法情形,且系初次违法,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符合免予处罚的法定条件。执法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免罚决定,既维护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又体现了对合法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充分展现了柔性执法理念,增进了市场主体的规范经营意识。

(二)精准适用免罚规则,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本案的依法处置也是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推行的“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制度的具体示范。该案的处理既是对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积极实践,也有助于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强化全链条风险防控

本案一方面依法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充分保障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通过核查处置程序,深入调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源头问题,追查上游环节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或违法事实,实现从农田到市场的全链条核查处置。此做法既体现了保障食品安全的“底线思维”,又真正落实了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有效提升了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

(四)突出进货查验制度的实践意义,强化以案普法效果

本案中,蔬菜摊经营户虽属零售末端的小规模经营主体,但其从进货开始就按要求建立了进货台账、保留了进货凭证、索取供货商资质——这些日常守法经营行为最终成为依法免罚的关键事实依据。通过对该案进行典型案例宣传,能够在广大经营者中起到积极的警示教育与示范引导作用,引导经营者切实加强进货查验管理,落实法定经营义务,从源头上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来源: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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